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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纤维制品质量监管新规出台,2026年7月起实施

EBC金融交易平台 2026-07-25 1 阅读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第119号令,正式推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该办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新规旨在强化纤维制品质量管控,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上位法制定,是纤维制品行业监管体系的一次重要升级。

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新规明确,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纤维制品生产、销售及经营性服务的相关主体,均需遵守本规定。所称纤维制品涵盖生活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两大类。值得注意的是,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玻璃纤维制品、碳纤维制品等特殊产品被排除在外,不适用该办法。

监管职责与分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统筹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具体监管。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及各地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技术支撑与质量监测任务,并可依法受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质量要求与禁止性规定

新规要求纤维制品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具备应有使用性能;标识信息与实际质量状况一致。同时,严令禁止生产、销售或经营性使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伪造质量标志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

在原料管控方面,明确禁止使用医用纤维性废弃物、殡葬用纤维制品、来自疫区的未消毒纤维制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等物质加工制作任何纤维制品。针对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还额外禁止使用被污染的纤维、废旧纤维制品、棉短绒、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未洗净动物纤维及发霉变质纤维等作为填充物或铺垫物。不过,未被污染的纤维下脚、缫丝副产品、洗净动物纤维仍可作为原料,但需符合标准。

特殊产品原料限制

新规特别强调:禁止利用再加工纤维生产内衣及婴幼儿纤维制品;禁止利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生产婴幼儿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循环再利用聚酯纤维除外)。这一条款直接呼应了市场上对儿童及贴身用品安全性的高关注度。

生产与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所有纤维制品生产者必须建立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记录保存至少两年。标识必须真实,包含合格证明、生产者信息、产品名称规格及标准编号。对于利用循环再利用原料的产品,需在标识中明示“循环再利用原料”;学生服、内衣、婴幼儿纤维制品需标注纤维成分及安全类别;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须加注“非生活用品”耐久性警示标签。

学生服还额外要求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销售者和经营性服务者同样需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产品质量。

监管手段与信用约束

市场监管部门将实施以监督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同时,对违法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行政处罚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法律责任与行纪衔接

违反质量基本要求、掺杂掺假等行为,将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应条款处罚。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絮用纤维制品,同样适用上述法律;生产非絮用纤维制品违规的,罚款为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十万元。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先警告,拒不改正处五千至五万元罚款。标识不合规则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理。特别地,新规新增了行纪衔接条款,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术语解析与配套废止

新规附则对纤维制品、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再加工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等12个关键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同时宣布,2016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78号令)自2026年7月1日起废止。

解读:五大修订亮点

此次修订呈现五大变化:一是适用范围从三类产品扩大至所有生活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二是细化了禁限用原料清单,特别是对儿童和贴身用品的原料限制更为严格;三是强化标识要求,循环再利用原料需明示,学生服等需标注安全类别;四是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覆盖全链条;五是引入信用监管和行纪衔接,提升执法威慑力。整体来看,新规通过全流程、多角度的制度设计,显著提升了纤维制品行业的合规门槛,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法 禁限用原料 标识要求 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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