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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出台新规,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EBC金融交易平台 2026-07-11 1 阅读

金融监管总局新规:严控失信主体名单

2026年7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公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旨在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令,规范金融领域失信主体的名单管理,确保金融市场秩序。《规定》将于2026年10月1日生效,共包含三十一条内容,涵盖审慎确定名单纳入标准、明确管理措施、规范管理程序和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

《规定》核心内容:

1. 名单纳入标准:明确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若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且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管理措施: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名单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3. 管理程序:详细规定了名单的列入和移出程序,确保了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的严格执行。

4. 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行为、消除影响,并明确了提前移出名单的条件和核实期限。

三类情形将被纳入名单:

第一类情形包括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第二类情形涉及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而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第三类情形是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公信力。

《规定》还对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以鼓励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满足一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名单。金融监管总局将对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若发现申请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将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

金融监管总局强调,《规定》遵循稳慎适度原则,严格限定列入名单的情形。只有严重失信行为才会被纳入管理,一般失信行为不包括在内。同时,《规定》注重依法依规管理,保障当事人权益,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金融监管总局的这一举措,是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步,它不仅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还提升了金融监管效能,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诚信意识,推动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修复 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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