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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新规

EBC金融交易平台 2026-07-11 2 阅读

金融监管总局新规界定失信主体

7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正式发布,该规定详细定义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规定》旨在规范金融领域失信行为的认定,强化信用监管,并促进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规定》指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包括三种:首先是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如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任职资格等;其次是实施特定行为被重罚或限制市场准入的情形,包括以不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骗取贷款等六种违法行为;最后是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形,严重影响金融监管公信力。

《规定》强调在界定列入名单情形时需要保持审慎态度,一般失信行为不予以列入。同时,《规定》也详细说明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申请信用修复。

在程序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决定前需告知当事人相关事由、依据及权利。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监管部门需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对于被列入名单的主体,监管机构将制作决定书,明确事由、依据等信息。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在期满后申请移出名单,或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提前申请移出。

《规定》的发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步,它不仅规范了金融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也为失信主体提供了纠正错误、恢复信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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