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实施新规管理失信主体名单
金融监管总局新规定严管失信主体
2026年7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宣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旨在规范金融领域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并保持金融市场秩序。这项《规定》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共计三十一条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慎确定名单范围
凡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至极的,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明确管理措施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的措施。
三、严格名单管理程序
规定了名单的列入和移除流程,并明确了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以保障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四、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负面影响,并明确了提前移出名单的条件和核实期限。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如下:
第一类: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或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第二类:实施六种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等。
第三类: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监管部门公信力,被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应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EBC金融交易平台指出,金融机构可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同时鼓励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申请信用修复。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规定》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被列入名单满一年且满足三项条件时,可申请提前移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若发现申请者故意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将撤销提前移出名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