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新规出台:明确规定三大失信情形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规,划出严重失信红线
2024年7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对于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可能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界定。《规定》中明确指出,仅严重失信行为会被纳入管理,普通失信行为则不会受到此类处理。同时,该规定还确立了信用修复的条件与程序,旨在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行为并申请信用修复,以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尤其在“十五五”规划纲要中,强调了完善信用激励、惩戒和修复机制的重要性。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这一《规定》旨在规范金融领域的信用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规定》中具体列举了三种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第一,行政处罚情形:法人机构被撤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或保险业工作等行政处罚。
第二,破坏市场秩序行为:包括六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如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贷款、金融机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等。
第三,拒不执行情形: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逃避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公信力,被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情形。
《规定》还强调,在将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当事人被列入名单后,相关部门应制作决定书,明确列出移出条件和程序。
《规定》鼓励失信主体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主动申请信用修复。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满足以下三项条件后可申请提前移出名单:自觉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失信行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批准。
为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规定》还特别强调了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前移出的行为,将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