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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新动态:失信行为将被严格监管

EBC金融交易平台 2026-07-11 1 阅读

金融监管新规定: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准

2026年10月1日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生效。该《规定》详细阐述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旨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规定》强调了三个核心原则:首先,审慎界定列入名单的情况,确保只有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其次,规范管理程序,确保全流程遵循法律法规;第三,保障当事人权益,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三类情形被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一类包括因行政处罚而被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或保险业的个人或法人机构。据企业预警通数据统计,上半年我国银行业有3人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60人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二类涉及因六种重大违规行为之一而被从重行政处罚的个人或机构,包括欺骗手段获得行政许可、伪造许可证、骗取贷款、滥用股东权利、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第三类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逃避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并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

信用修复机制的确立:

《规定》还明确了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程序的具体要求,包括告知当事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核实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列入名单决定书等。同时,当事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申请提前移出名单。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个人或机构,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将被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同时,这些主体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能不适用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金融机构可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规定》还鼓励被列入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申请信用修复。申请提前移出的条件包括被列入名单满一年且符合其他三项条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对申请进行核实。若发现申请者提供虚假资料,将撤销提前移出名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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