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修订司法解释:严惩内幕交易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强化源头治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该决定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1次会议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将于7月27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背景:回应新形势,完善法律适用
原《解释》自2012年6月1日实施以来,对打击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此类犯罪呈现出新特点与新变化,同时证券、期货领域的相关法律也进行了修订。为确保法律执行的准确性与统一性,并更有效地惩治相关犯罪,两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后,制定了本次《修改决定》。此举旨在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从严惩处内幕交易与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修订核心内容:三大举措精准发力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关键主体的法律责任。在《解释》第五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根据该意向进行交易的时间,应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此举旨在精准锁定内幕信息生成的关键环节,杜绝相关主体利用时间差进行违法交易或泄露信息,从而强化源头治理。
其次,完善了内幕交易的阻却事由。通过对《解释》第四条的修改,重点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真实收购目的,防止利用“暗仓”进行内幕交易;同时要求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杜绝利用虚假合同或指令规避法律制裁。此外,明确该条第三项“披露”的公开性标准,确保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从严把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情形,持续织密法律防线。
第三,确保法律规范体系协调一致。修订后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五条援引的法律名称及条文,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及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保持一致。同时,调整第六条和第七条,与2022年4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三十条相衔接,促进行刑衔接顺畅,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下一步工作:指导各级司法机关从严执行
未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准确适用《修改决定》,依法从严惩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为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