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新政策:明确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新指引
2023年7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正式明确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种情形。该《规定》旨在规范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管,并确保金融市场秩序的良好维护,同时对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做出明确指导。
《规定》中强调,在确定严重失信主体时,应采取谨慎而适度的态度,一般的失信行为不会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此外,该《规定》还对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鼓励那些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个人或机构采取行动,纠正失信行为,并申请信用修复,以减轻其负面影响。
《规定》中明确了以下三种情形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 第一种情形:法人机构受到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或保险业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 第二种情形:实施了六种违法行为之一,导致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这六种行为包括:采用不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伪造或转让金融机构许可证、欺诈性骗贷、金融机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损害利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
- 第三种情形: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但拒绝执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规定》要求,在将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之前,监管部门需告知当事人相关决定的原因、依据和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陈述和申辩,监管部门必须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反馈。
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规定》鼓励当事人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后,若满足三个条件——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已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列入情形——即可申请提前移出名单。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批准。
《规定》还指出,如果发现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提前移出名单的决定。
金融监管总局
严重失信主体
信用修复
金融风险
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