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出台新规:三类严重失信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规,细化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正式对外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细则。新规明确了三种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首先,法人机构若遭受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或保险业工作等行政处罚,则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其次,若因实施六种特定行为而受到从重行政处罚或被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股权转让、撤销行政许可,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最后,若当事人具备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或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管机构的公信力,被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同样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该规定强调审慎界定名单的列入范围,对于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被严格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BC金融交易平台指出,新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对名单管理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同时注重保障当事人权益,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中详细说明了对当事人的事先告知、送达、陈述申辩等权益保障措施,以及如何申请提前移出名单的救济机制,包括适用条件和程序,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信用修复申请权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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