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曝光的3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细节来了!
6月18日,河南、广东、江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3起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
涉税中介搭“捷径” 帮别人偷税自己也被罚
——揭秘涉税中介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帮助企业注销造成企业投资人少缴税款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线索,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帮助企业注销,造成企业投资人少缴个人所得税案件。经查,2024年,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在帮助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时,违规确认企业货币资产损失,虚假填报财务报表及清算附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投资人王子轩少缴个人所得税133.32万元。2025年11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对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并处以企业投资人少缴税款0.5倍罚款66.6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884257)管理相关规定,对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秋霞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对王子轩依法追征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33.32万元。目前,涉案违法所得、税款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报表数据反差巨大 蹊跷注销疑点显露
前期,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在2024年11月办理税务注销时,其财务报表关键指标数据出现较大“反差”。在2024年11月8日这天,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先后确认提交了第三季度、第四季度财务报表,但这前后两张报表反映的情况却截然不同。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显示该企业当季净利润为11.08万元,扣除所有负债后,所有者权益(即企业净资产)还有666.63万元。可在第四季度财务报表里,累计净利润仍然为11.08万元,但企业净资产却变为-2675.12元。从前后两张报表看,企业明明赚了11.08万元,这期间没花钱、也没亏钱,净资产却暴跌到-2675.12元,相当于从“身家600多万元”直接变成了“倒欠2600多元”。
通过对比梳理企业三、四季度财务报表和注销清算表格,税务人员察觉到内有蹊跷,企业一日之间由“正资产”转为“负资产”不符合常理。税务部门在进一步分析中发现,该企业2022年-2024年经营状况良好,持续保持盈利,与注销清算时企业状态明显不符。
经了解,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委托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办理注销手续。结合上述疑点分析,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规代理行为的嫌疑,税务部门随即对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高价费用循迹追踪 违规路径浮出水面
为查明真相,检查人员决定一方面追踪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和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查清利益链条;另一方面厘清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路径,查实具体的违规行为。
在依法调取了疑点线索涉及相关人员的资金流水后,检查人员发现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轩的父亲王某东向立达会计实际控制人张秋霞支付过2万元“代理注销服务费”,该金额远高于当地代理记账行业年费1500元-3000元的标准,也显著超出单一事项代理收费标准。
检查人员随即向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轩送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王子轩表示愿意配合检查,并主动提供了会计账簿等涉税资料。经核查账簿资料确认,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注销当日所申报的2024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2024年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企业清算附表均为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帮助注销时填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在帮助企业办理注销过程中,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如实申报,而是虚假填报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未如实办理注销清算,从而造成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未代扣代缴投资人王子轩个人所得税。至此,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违规代理路径基本清晰。
违法事实清晰确凿 中介责任无可推卸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承认了帮助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虚假申报违规注销的事实。
经查,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收取了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高价“代理注销服务费”,在实际控制人张秋霞指使下,违规确认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货币资产损失、虚假填报多份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骗取完成税务注销手续,其行为直接导致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注销清算分配财产时未代扣代缴投资人王子轩的个人所得税133.3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并处以企业投资人王子轩少缴税款0.5倍罚款66.6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884257)管理相关规定,对沁阳市立达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秋霞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对河南佳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轩依法追征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33.32万元。目前,涉案违法所得、税款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做账人”做“假账” 违法者终食恶果
——揭开涉税中介惠州市展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惠州市展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信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惠州市展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不计少计收入、利用私人账户收款、虚列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03.80万元。2025年5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95.0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884257)管理相关规定,对惠州市展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谢剑华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增收不增利背后的数据疑云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相关部门推送的线索。线索显示,2021年至2023年,惠州市展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逃税款的嫌疑。
经大数据分析,检查人员发现展信公司2021年至2023年三年间,营业收入从66.55万元增至532.84万元,但营业利润却并未同步增长,营业利润率远低于本地区同行业同期利润率水平。特别是2023年,该公司在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营业利润却同比下滑52.15%,利润变动幅度与收入增长幅度明显不匹配。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2021年至2023年期间,展信公司取得的发票金额仅为503.53万元,但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成本费用却高达881.67万元,存在成本费用虚高的疑点。
基于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展信公司立案检查。
账实不符牵出违法链条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展信公司的账簿资料,发现该公司在收取部分客户的咨询服务款项后,将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也不进行纳税申报。当问询为何相关收入长期不结转和申报纳税时,展信公司有关人员却试图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不熟悉账务处理为由蒙混过关。
为进一步核实收入情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展信公司对公账户及法定代表人蒋巧丽、财务负责人谢剑华及其关联亲属的私人账户资金流水,发现这些私人账户流水明细中有“报告费”“咨询服务费”等摘要,经与相关人员确认,这些款项的支付人均为展信公司的客户,属于公司的经营收入。检查人员将这些私人账户的资金流水,与展信公司的开票数据、申报数据、账簿资料进行交叉验证,经查实,2021年至2023年,展信公司少申报营业收入437.42万元。 EBC金融交易平台
同时,检查人员在对展信公司的账簿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至2022年期间列支的部分成本费用,在账簿中仅有记账凭证,没有对应的发票、合同以及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凭证。检查人员多次督促展信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该公司人员表示无法提供相应佐证资料,且无法补开发票。当检查人员进一步询问相关费用的详细用途及支付方式时,蒋巧丽、谢剑华无法给予合理解释。检查人员向蒋巧丽、谢剑华逐一展示资金流水、账簿资料等证据,并说明虚假申报的后果,蒋巧丽、谢剑华在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最终承认虚列成本费用共计227.82万元。
至此,展信公司的违法链条彻底显露:展信公司利用私人账户收取款项隐匿收入,并将部分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等会计科目,长期挂账不进行结转,从而少申报应税收入,同时,还通过“白条入账”等方式虚列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达到少缴税费款的目的。
知法犯法终食恶果
作为专业提供财会类咨询服务的涉税中介,展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熟知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却心存侥幸,错误认为“隐蔽操作可规避监管、小规模企业不易被查”,利用私人账户隐匿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最终滑向了知法犯法的深渊。经查实,2021年至2023年期间,展信公司通过上述违法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03.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税务部门依法对展信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195.0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展信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谢剑华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从“财务管家”变身“违法主角”
——揭秘涉税中介新余市向达财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实际控制人杨小珍为企业非法提供发票导致少缴税款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新余市向达财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向达财务”)及其实际控制人杨小珍为企业非法提供发票导致少缴税款案件。经查,2022年,向达财务实际控制人杨小珍利用经营涉税中介机构的便利条件,通过其操控的新余永顺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物资”),为江西梓凡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凡涂装”)等3户企业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涉及金额1092.59万元,造成上述3户企业少缴税款146.51万元。2025年9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对杨小珍处以上述3户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73.25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向达财务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违规列支费用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6.7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884257)管理相关规定,对向达财务及相关责任人杨小珍采取涉税服务失信惩戒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对永顺物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并对梓凡涂装等3户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目前,涉案税款已追缴入库,公安部门正对永顺物资及杨小珍涉嫌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侦办。
“休眠企业”突现密集开票,涉税中介暗中牵线搭桥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相关部门移交线索。该线索反映,永顺物资存在非法为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收到线索后,检查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平台依法查询了永顺物资向客户企业开具的所有发票。分析发现,该公司2020年成立后一直未发生业务,直至2022年3月突然领取发票,先后向3户企业密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较大异常。
带着疑点,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3户企业的涉税数据。通过分析发现,其中梓凡涂装在取得永顺物资开具发票期间,未见其取得相应的运输发票,存在可疑之处。随后,检查人员决定以梓凡涂装为突破口深入核查,在对其走访核实过程中,该企业负责人一直自称存在真实采购业务,但始终无法清晰表述与永顺物资的业务往来、货物运输等具体细节,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在检查人员讲清相关政策法规后,其最终承认有部分采购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是为其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中介机构向达财务居间联系,帮其从永顺物资取得的发票。
综合上述线索,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依法对永顺物资立案检查,同时,鉴于向达财务可能存在利用涉税中介的便利条件“牵线搭桥”为企业非法提供发票的嫌疑,同步对向达财务开展涉税中介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案同查”。
层层伪装难掩资金回流,人员交织牵出幕后主使
立案后,为查清永顺物资非法为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相,检查人员依法对永顺物资、3户企业以及相关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展开资金流水溯源追踪。通过分析比对发现,永顺物资开具发票并收到“货款”后,短期内资金就迅速转入永顺物资法定代表人胡某、股东艾菊香及另一个名为杨小珍的个人账户,经过一番复杂的辗转腾挪,最终回流至3户企业负责人的亲属等个人账户,形成曲折但完整的资金回流轨迹。同时,通过整理相关经营资料,检查人员发现,其与3户企业的购销业务中多笔货物出入库单据存在“先出库、后入库”等明显逻辑错误,交易真实性存在疑问。
与此同时,对向达财务的调查也在同步展开。检查人员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发现,向达财务的两名合伙人正是参与了永顺物资资金流转的人员杨小珍、艾菊香。同时,检查人员在向达财务提供的员工花名册中发现,永顺物资法定代表人胡某的名字也赫然在列。面对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员信息,检查人员向胡某了解相关情况。胡某表示,其只是向达财务员工,注册成立永顺物资是受杨小珍指使,永顺物资真正的“幕后老板”也是杨小珍,其相关银行卡也由杨小珍掌控。
根据调查掌握的资金回流等证据,结合胡某所述,检查人员基本确认了向达财务存在利用涉税中介机构便利牵线搭桥,并通过永顺物资为企业非法提供发票的违法事实,同时锁定杨小珍为这背后的“操盘手”。
基于上述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对杨小珍开展针对性询问。面对详实的证据,杨小珍最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据其供述,她与亲属艾菊香共同成立了向达财务,同时又指使向达财务员工胡某与艾菊香注册了永顺物资,她本人是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2022年,杨小珍利用经营涉税中介这一便利条件,获知3户企业有做低税负的需求,便通过永顺物资,为他们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还掌握了多名向达财务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资金流转。
检查人员在对向达财务深入检查中还发现,杨小珍在向达财务经营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微信或银行卡收取部分服务费用,企图以不开发票、不作申报的方式逃避税务监管,其还将购买手机、运动鞋、营养保健食品等用于个人消费(883434)的物品支出,堂而皇之地列入成本费用,并在纳税申报时违规税前扣除,达到偷税目的。
利欲熏心背离职业操守,违法违规终尝自酿苦果
经检查人员最终查实,2022年,杨小珍通过操控永顺物资,累计向3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涉及金额1092.59万元,造成相关企业少缴税款146.51万元;2021年至2024年,向达财务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违规列支费用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操作,造成杨小珍、艾菊香少缴个人所得税26.3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5年9月,税务部门对杨小珍处以3户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73.25万元的处罚决定;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向达财务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违规列支费用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6.7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884257)管理相关规定,对向达财务及相关责任人杨小珍采取涉税服务失信惩戒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对永顺物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并对梓凡涂装等3户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目前,涉案税款已追缴入库,公安部门正对永顺物资及杨小珍涉嫌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