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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引(第三版)

EBC金融交易平台 2026-05-12 15 阅读

海南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引(第三版)

为帮助数据处理者规范、高效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促进数据要素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全跨境流动,海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网信办”)依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及国家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术语定义

  • 数据:以电子或其他形式对信息的记录。
  • 重要数据:一旦泄露、篡改、破坏或被非法获取、利用,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或公共健康与安全的数据。识别标准如下:
    1. 未公开的政务、工作秘密、情报及执法司法数据;
    2.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运行及关键供应链数据;
    3. 基因、地理、矿产、气象等国家基础数据(达到规定规模或精度);
    4. 影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国防敏感区域安全的数据;
    5. 出口管制核心技术、密码、生物、AI 等关键科技成果数据;
    6.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保护或限制处理的经济运行、行业业务、统计数据;
    7. 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社会或公共利益的 data。
    提示:请同步参考 GB/T 43697-2024 附录 G 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
  • 个人信息:与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相关的信息,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除外。
  • 敏感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易导致人格尊严或人身、财产受损的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及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 数据处理:涵盖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

在海南注册并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法人、公共机构、政府机关等。

(二)应申报情形

向境外提供数据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须申报安全评估:

  1.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IO)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
  2. 非 CIIO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自当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出境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或 1 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至六条或负面清单豁免情形的,从其规定。

(三)“数据出境”行为包括

  • 将境内运营中收集的数据传输至境外;
  • 数据存储在境内,但境外主体可查询、调取、下载或导出;
  • 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境外处理境内个人信息活动。

三、申报通道

统一线上申报:https://sjcj.cac.gov.cn,也可通过中国网信网“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入口访问“数据出境申报系统”。

CIIO 或因特殊原因无法线上申报的,可线下提交书面材料(含电子版)至所在地省级网信办,由其转报国家网信办。

四、申报流程

1. 自评是否触发申报

全面梳理拟出境数据,对照第二章及负面清单,确认是否需申报或豁免。

2. 注册与项目填报

  • 首次使用需注册账户,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选择“海南省”;
  • 进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栏目,新建项目并上传材料。

3. 开展风险自评估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申报前 3 个月内完成自评估,且至申报日无重大变化。

4. 提交材料(需加盖公章)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授权委托书(附件 2);
  5.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表(附件 3);
  6. 与境外接收方签署的法律文件(含中文译本,高亮数据出境条款),至少包括:目的、方式、范围,境外保存地点与期限,再转移约束,控制权变化应对措施,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权益维护机制;
  7. 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附件 4,落款时间不早于申报前 3 个月);
  8. 其他证明材料。

提交虚假材料将视为评估不通过并依法追究责任。

5. 完备性查验(5 个工作日)

省网信办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终止评估。

6. 受理与评估

国家网信办在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复杂情况可延长并告知预期时限。

7. 结果通知

评估完成后出具通知书;如有异议,可在 15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复评为终局结论。

五、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

1. 适用条件(须同时满足)

  • 出境目的、范围未变;
  • 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未变;
  • 未来三年个人信息增幅 ≤ 过去三年出境量 20%;
  • 未来三年重要数据规模增幅 ≤ 过去三年出境规模 20%;
  • 法律文件持续有效并符合《办法》第九条;
  • 过去三年合规开展数据出境且无重大安全事件。

2. 申请方式

有效期届满前 60 个工作日内,线上通过申报系统提交延长申请;线下项目同步在“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栏目输入原受理编号并上传材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无变化可免);
  • 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无变化可免);
  • 授权委托书(附件 2);
  • 延长申请表(附件 5)。

3. 审核时限

省网信办 5 个工作日完成完备性查验并提交国家网信办;国家网信办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长的决定,复杂情况可延长。获批后有效期再延 3 年。

六、其他事项

  • 数据处理者对材料真实性负全责;
  • 各市(县)网信办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宣贯,摸排需求,提供咨询;
  • 符合负面清单豁免的,应主动向省网信办确认并留存记录备查;
  • 省网信办将视法律法规及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本指引。

七、联系方式

电话:0898-65380723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 69 号 9 号楼 6 楼 615 室

附件:模板与材料要求请扫码下载。

责任编辑:林靖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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