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有变化,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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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生育津贴直发个人
自2026年7月1日起,贵州省贵阳市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迎来变化。
(一)关于发放对象的调整
自2026年7月1日起受理的生育津贴业务,我市将全面实行直接发放至参保职工本人银行账户。医保部门将不再将资金拨付至参保用人单位账户,请参保人员务必确保提交的本人银行卡信息准确无误。
(二)关于用人单位的衔接义务
按照《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黔医保发〔2019〕49号)规定,用人单位仍是职工生育津贴与工资核算的责任主体。津贴直发个人后,请各用人单位务必做好职工原工资标准与生育津贴的衔接发放工作,依法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薪酬权益。
(三)申领办理指南
1.申领条件
参保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不含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满12个月。
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法定产休假期内应连续参保。若发生断保且未及时补缴的,将按实际产休假参保天数计发生育津贴。
2.所需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
医学证明材料(门诊提供诊断证明,住院提供出院记录);
参保职工本人的实名有效银行账户信息。
2026年生育津贴新规
没有工作也能领生育津贴!
2026年年初,根据全国医保工作会议最新要求:2026年推动将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近日,又有地方扩大了生育津贴覆盖范围!
一、山西
《通知》明确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一、将参保职工在省内实施DRG/DIP(885947)付费方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参保职工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的,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实现住院生育医疗费政策范围内“无自付”。同时,将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二、提高产前检查费保障标准,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产前检查服务包,支付限额指导标准为2000元,参保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产前检查服务包内费用,在支付限额标准内由生育保险全额保障,产前检查费直接结算。人普通门诊统筹、医保个人账户等按规定支付。
三、生育津贴直发参保女职工个人,探索在参保女职工休假期间均衡发放生育津贴。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包头市接连发文明确:2026年4月1日起,执行生育保险新政策!
政策原文:https://ylbzj.hlb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560444.html
本次生育保险新政策有哪些新变化?
变化一:谁能参保?范围再扩大!
新增生育保险可参保人群: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上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变化二:生产费用全额报销
(一)产检服务包全额报。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女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在妊娠期内发生的符合自治区《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
(二)住院分娩全额报。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
(三)门诊手术全额报。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流产、节育、绝育、复通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
变化三:灵活就业参保也能领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女职工可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注:相关政策变动频繁,建议要以当地医保局最新规定为准
延长产假,有没有生育津贴?
1.四川:生育津贴按98天计发,延长部分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有四川网友提问: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是否与工资发放天数一致?
2月6日,成都医保局对此答复如下:
四川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所有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顺产98天、难产113天进行计发,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2.上海:延长产假全部计入生育津贴计发,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
上海卫健委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中明确:生育假(延长产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条例还规定:
1.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在实际执行中,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2.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
3.北京:额外计发30天生育津贴,多胎、难产再加15天生育津贴
北京市政府在其女职工生育津贴权益的解读中明确:北京延长的60天生育假,只有其中30天能领生育津贴,另外30天由单位发工资。
政策原文:https://www.beijing.gov.cn/fuwu/bmfw/bmzt/nxfw/index.html
文中明确:
本市生育津贴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如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此处产假天数为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即128天,另外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个加15天。
4.西藏:女职工生育享受120天生育津贴,含产前休假15天
《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明确规定:西藏365天产假中,120天由医保基金发生育津贴,245天由单位发全额工资。
政策原文:https://www.xizang.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gz/202211/t20221128_330296.html
文中明确:
职工生育享受120天的生育津贴(含产前休假15天)。有下列情形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天数:
1.难产的,增加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两个及以上婴儿存活4个月及以上的,增加30天;
4.按规定第一胎为晚育的,增加30天。
同时符合前款两种以上情形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累计计算。
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享受15天的护理津贴,标准按照生育津贴标准计发。
5.广东:延长的80天奖励假,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全部由单位发工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省内奖励产假不享受生育津贴。
政策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2021-08/13/content_5720607.htm
条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女职工产假为98天(基本产假)+80天(奖励假)=178天。
98天基本产假: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
80天奖励产假: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奖励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标准支付,且不得扣除全勤奖或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广东省奖励产假工资支付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陪产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