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高质量合规出海
6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提出“健全综合服务”“有效实施管理”“强化对外投资保护”等,旨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业内专家指出,《规定》对国内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整体来说机遇大于挑战。“对外投资监管更加规范,更有针对性。把合规能力打造成与技术、资本同等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张建平告诉记者。
“规则化、分类化、全链条化的‘强规范+强服务’,鼓励企业合规高质量出海,严控敏感、虚假和违规投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事务研究所所长王义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
全链条服务支持企业出海
《规定》提出,对外投资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与水平。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885494)”。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中国对外投资已经推进了20多年,已经形成了3万多亿美元的海外投资存量。2025年还以约1700亿美元的水平继续加大对外投资力度。”张建平表示,出台此《规定》,统筹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总体国家安全,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走出去,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但也要建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分类监管等,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
《规定》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商签国际经贸协定,提高保护水平。鼓励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投资纠纷。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等,切实维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以及国家的海外利益。
王义桅认为,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统一对外投资规则,覆盖企业、个人、融资、担保、再投资等,结束多头管理、规则碎片化。国家层面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海关等多领域资源,省级政府提供政策指南、风险应对等公共服务,专业服务(884257)机构也会拓展海外服务网络,能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出海“信息缺、资源少、成本高”的痛点。
《规定》提出,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专业服务(884257)机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884257)。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有关的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EBC金融交易平台
分类管理更清晰
合规企业“走出去”更顺畅
《规定》对企业“走出去”有哪些影响?王义桅认为,企业不仅要“走出去”,还要“走进去”。《规定》一是鼓励合规有序的对外投资,重点支持新能源(850101)、高端制造等优势产业出海,契合当前企业供应链多元化布局、技术输出的趋势,更有利于头部企业打造全球竞争力。二是要求企业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同时结合现有监管规则,非敏感类项目仅需办理备案手续,大幅压缩审批环节,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便利企业快速响应海外市场机会。三是建立海外投资风险监测预警、投资壁垒调查制度,同时通过双边经贸协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地缘政治冲突、东道国政策变动等海外风险,减少“过河拆桥”式损失。
“对企业而言,当务之急要进行内部的合规检查,排查现有和未来投资计划中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限制或禁止的目录。另外,要善用国家提供的政策性保险和金融护盾来重构成本。”张建平说。
张建平指出,通过《规定》要引导对外投资迈向高质量发展。投资重点转向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885494)”,从传统的交通、基建、制造,向能源(850101)、技术,先进制造(883433)、数字平台和产业园区等方向转变。
精准规范
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
出台《规定》,是否意味着对外投资监管“收紧”?王义桅认为,是“精准收紧+系统从严”,并不是全面收紧,对合规、高质量项目取消不必要审批,强化服务,让其出海更便利。中国企业出海正从“数量扩张”转向质量提升,《规定》支持实体、先进制造(883433)、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885494)”项目;遏制虚假投资、高污染转移、恶意并购、劳工权益受损等乱象。而对于敏感领域,如核心技术、数据跨境等方面核准更严、审查更深。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升级,对虚假投资、资产转移、套汇“零容忍”。采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测、报告、核查、追责闭环,违规成本显著提高。“总之,放活合规,管住违规;鼓励高质量,遏制野蛮生长。”
《规定》提出,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科学性、安全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投资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强化投资者主体责任,不得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
张建平分析认为,根据《规定》,合规红线大幅收紧,违规成本显著增加,居民个人也被纳入对外投资的监管范畴,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还有技术和数据的管控,也有了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之下,企业出海可以获得系统性的护航,出海风险的对冲能力有望得到进一步加强,也会倒逼企业“走出去”的模式转型,从卖产品到转向构建海外体系。此外,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与权益保障也得到了法律的确认。